第一條 為嚴明集團及股份公司中層正職及以上人員請假紀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股份公司高管人員、集團及股份公司中層正職(含主持工作的部門副職)、各直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集團及股份公司高管人員離開長沙市區要向董事長報告,黨群系列副職離開長沙市區同時向黨委書記報告。股份公司副職離開長沙市區同時向股份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四條 集團及股份公司中層正職(含主持工作的部門副職)離開長沙市區要向分管領導及協管領導報告,同時報告董事會辦公室。
第五條 各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直屬子(分)公司、股份公司所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離開礦區,要分別向集團公司黨政主要負責人報告。股份公司所屬單位的行政正職同時向股份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六條報告方式可采用口頭、書面、電話或短信報告,須經領導同意后方可離開。
第七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編制、修訂和督導實施。
第八條 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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