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對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和管理,通過運用考核這個導向,這個風向標,這個指揮棒來發現和檢驗各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會不會科學發展,想不想科學發展,是不是科學發展,從而為集團公司的科學發展選準班子,建強隊伍。根據省國資委黨委印發的《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湘國資黨委〔2008〕5號)的有關要求,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集團公司直屬單位、股份公司所屬(含托管企業)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年度考核和新提拔人員試用期滿正式任職考核。
第三條 對有特殊情況的,其年度考核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年度內有職務異動的,分別按所任職務及其任職時間述職述廉。
(二)調入新單位的,參加調入單位年度考核。
(三)已經辦理免職、退休手續或退居二線的同志,不再參加年度考核。
(四)集團公司任前備案管理人員,參加所在單位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內容及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四條 堅持德才素質考核與經營業績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任職考核與年度考核(述職)相結合的原則,主要考核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年度任務情況,具體內容見考核評價要點及標準表。
第五條 年度考核分別為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考評。
(一)半年度考核
半年度考核以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半年度業績考核指標為基礎進行考核,由企管業考部提供考核依據。每項考核指標以100分為基數,每超考核指標1%加2分,每次考核指標1%減2分,各項指標得分加權后即為半年度考核得分。
原煤單位業績考核指標為產量指標、利潤指標、噸煤完全成本指標、重點工程、煤質管理(考核權重見附件);
礦區實業公司業績考核指標為利潤指標、營業收入、管理費用(考核權重見附件);
非煤企業業績考核為利潤指標、營業收入、凈資產收益率、管理費用(考核權重見附件)。
(二)年度考評
年度考評工作,主要采取個人述職述廉、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等方法,按以下程序進行:
1、班子及個人總結。各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分別總結本單位和個人年度思想、工作、學習等情況,撰寫2000字左右的述職述廉報告。董事會或經理班子成員同時擔任黨委書記的,除董事會或經理班子職務述職報告,還需專門提供黨委書記職務的述職報告。要求述職述廉報告于考核前一周內完成。
2、大會述職述廉。參加述職述廉大會的人員為單位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職工代表、離退休老同志代表。在述職述廉大會上,個人述職述廉時間原則上控制在15分鐘以內。述職述廉報告及參加會議人員情況應于會前報集團公司考核小組各成員。
3、民主測評。大會述職述廉結束后,由參會人員根據被考核對象的述職述廉報告,結合平時了解的情況,以不記名方式填寫《領導班子年度考核評價表》、《領導班子成員年度考核評價表》(樣表附后,由各單位負責印制)。
4、個別談話。根據《年度考核評價表》的統計結果,集團公司考核小組視情況與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及中層管理人員、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進行個別談話,聽取對被考核單位領導班子及領導人員的具體評價和建議。
5、調查核實。對民主測評中意見較大、問題比較突出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小組要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就民主測評及調查核實的情況與被考核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交換意見。
6、綜合評價。被考核單位在考核小組考核后一周內,組織領導人員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樣表附后),由本單位按其所任職務分別對被考核人員作出鑒定意見,上報集團公司。《年度考核登記表》用16開紙兩面打印填報2份并附電子文檔。
第六條 班子成員年度考評民主測評采取上級評、同級評、下級評“三評”方式進行。
(一)集團公司直屬企業(單位)班子成員民主考評方式
1、集團公司直屬企業(單位)班子正職考評辦法
(1)有內設監事會的單位考評辦法
上級評 由集團公司黨政主要領導進行評價。上級評權重占30%。
同級評(含自評) 本企業(單位)班子正職互評。同級評占權重10%。
下級評 本企業(單位)高層副職和中層管理人員、職工代表、離退休人員代表等參評。下級評占權重45%。
監事會評 由集團公司派駐監事會進行評價。監事會評占權重15%。
(2)無內設監事會的單位考評辦法
上級評 由集團公司黨政主要領導進行評價。上級評權重占40%。
同級評(含自評) 本企業(單位)班子正職互評。同級評占權重10%。
下級評 本企業(單位)高層副職和中層管理人員、職工代表、離退休人員代表等參評(測評表一)。下級評占權重50%。
2、集團公司直屬企業(單位)班子副職考評辦法
(1)有內設監事會的單位考評辦法
上級評 由本企業(單位)黨政正職進行評價。上級評權重占30%。
同級評(含自評) 本企業(單位)班子副職互評。同級評占權重10%。
下級評 本企業(單位)中層管理人員、職工代表、離退休人員代表等參評。下級評占權重45%。
監事會評 由集團公司派駐監事會進行評價。監事會評占權重15%。
(2)無內設監事會的單位考評辦法
上級評 由本企業(單位)黨政正職進行評價。上級評權重占40%。
同級評(含自評) 本企業(單位)班子副職互評。同級評占權重10%。
下級評 本企業(單位)中層管理人員、職工代表、離退休人員代表等參評。下級評占權重50%。
(二)股份公司直屬企業(含托管)班子成員民主考評辦法
1、股份公司直屬原煤公司(含托管企業)班子正職考評辦法:
上級評 由集團公司黨政主要領導、股份公司總經理、股份公司監事會主席和所轄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進行評價。
上級評權重占40%。其中:集團公司黨政主要領導、股份公司總經理、股份公司監事會主席占30%,所轄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占10%。
同級評(含自評) 本企業班子正職互評。同級評占權重10%。
下級評 本企業高層副職和中層管理人員、職工代表、離退休人員代表等參評。下級評占權重50%。
2、股份公司所屬原煤公司(含托管企業)班子副職考評辦法
上級評 由所轄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和本企業班子正職進行考評。
上級評權重占40%。其中:由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考評分管安全、生產、技術的副職權重占15%,由本企業班子正職考評分管安全、生產、技術的副職權重占25%;由本企業班子正職考評其他副職權重占40%。
同級評(含自評) 本企業班子副職互評。同級評占權重10%。
下級評 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職工代表、離退休人員代表等參評。下級評占權重50%。
3、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班子成員考評辦法
上級評 由集團公司黨政主要領導、股份公司總經理和股份公司分管安全、生產、技術副總經理進行考評。
上級評權重占40%。其中:集團公司黨政主要領導、股份公司總經理占30%,股份公司分管安全生產技術副總經理占10%。
同級評(含自評) 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班子成員互評。同級評占權重10%。
下級評 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監管企業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技術副職和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中層及其以下管理人員參評。下級評占權重50%。
第七條 集團公司黨政主要領導、股份公司總經理、股份公司監事會主席和股份公司分管安全、生產、技術副總經理、派駐監事會對考核對象的考評由考核工作組適時安排開展測評。
第八條 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對所轄原煤公司的考評,由考核組組織安全生產管理局局領導、部室負責人、駐原煤公司安全總監參加考評(在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班子及領導人員述職述廉會議后一并進行)。
第九條 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所屬監管企業對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領導班子及領導人員的考評,由考核組組織監管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技術副職參加測評(在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班子及領導人員述職述廉會議后一并進行)。
第十條 其他考評安排在述職述廉會議后進行。
第十一條 民主測評表由考核小組當場統一收回,會后統計結果,并將結果及時反饋給被考核單位。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報送考核材料前,要將《年度考核登記表》交被考核人簽署意見并簽字。
第十三條 年度考評與半年度考核所占年度考核權重分別為70%和30%計入年度考核匯總,半年度考核結果換算成分值后再按權重計入年度考核匯總。
第三章 考核等次評定
第十四條 根據被考核單位鑒定意見和集團公司考核小組反饋的年度考評、半年度考核等情況,集團公司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對各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按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等次評定;班子成員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評定。
第十五條 班子成員總數為7人以下(含7人)的單位,優秀等次名額不超過一名;班子成員總數為7人以上的單位,優秀等次名額不超過總數的15%。
第十六條 評為優秀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得分應達到90分以上。評為稱職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得分應在75分以上。評為基本稱職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得分應在60分以上。評為不稱職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等次經集團公司研究確定后反饋給被考核單位。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領導人員個人檔案。
第十九條 考核結果將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及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中結果為優秀的,授予年度優秀領導班子稱號。
第二十一條 班子成員當年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的由集團公司對其進行警示談話;連續二年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的給予誡免,誡免期為一年,并扣除考核當年的年薪10%;連續三年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的就地免職;當年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的給予誡免,誡免期為一年,并扣除考核當年的年薪20%,連續二年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的就地免職。
第二十二條 新提拔領導人員試用期滿考核評定為稱職及以上的按期正式任職、評定為基本稱職的延長一年試用期、評定為不稱職的取消試用期(試用期取消后不保留其相應待遇)。
第五章 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及新提拔人員試用期滿正式任職考核,由集團公司派出考核人員到各單位指導考核,各單位人事部門承擔考核的有關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黨委干部部)負責編制、修訂和督導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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