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12日對外發布《關于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意見提出,創新產能管理機制,推動煤炭產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夠彈性,增強供給保障能力,更好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意見明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有序核準建設一批產能儲備煤礦項目,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產能儲備。到2030年,產能儲備制度更加健全,產能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力爭形成3億噸/年左右的可調度產能儲備,全國煤炭供應保障能力顯著增強,供給彈性和韌性持續提升。
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建成一定規模的煤炭儲備產能,可在國際能源市場劇烈波動、惡劣天氣多發、供需形勢急劇變化等極端情形下“向上彈性生產”,快速釋放儲備產能,有效提升煤炭應急保障能力,更好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同時,煤炭產能儲備可有效提升煤炭供應靈活性,保障煤電更好發揮支撐調節作用,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來源:新華網)
相關鏈接:
1.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4〕413號)
2.《關于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