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印發《湖南煤業股份有限公司
生產技術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煤礦生產技術管理,股份公司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湘煤股制[2018]300號文廢止。
湖南煤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0日
湖南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煤礦生產技術管理,促進煤礦生產技術基礎建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技術管理是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礦都必須根據自身特點,細化生產技術管理要求,組織制定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各級領導必須把生產技術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切實加強領導,健立健全生產技術管理體系。
第三條 湖南煤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股份公司”)具體負責集團內所有原煤公司的生產技術管理。
股份公司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實行:股份公司—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礦的監督、管理體制。
第四條 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礦都必須對生產技術業務部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強化管理,強化監督,強化培訓;必須明確各業務部門的生產技術工作職責范圍和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并嚴格檢查考核;各煤礦必須配備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突出礦井還必須配備防突及瓦斯抽采技術人員。
第二章 工程設計與技術規程審批管理
第五條 工程設計管理
(一)礦井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與施工圖設計、礦井改擴建工程設計與安全專篇、礦井技術改造工程設計與安全專篇、“三下”采煤方案設計與初步設計、礦井開拓延深工程方案設計與初步設計、采區方案設計及初步設計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負責設計。
采區施工設計以及其它單項工程設計可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完成。
(二)礦井改(擴)建、技術改造、開拓延深、采區、工作面設計必須在原有勘探部門提交的礦井資源儲量報告基礎上,根據礦井儲量核實(或儲量檢測)報告及礦井實踐和補勘的地質資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編制生產地質報告或說明書。按審批程序審批后,提交設計部門,設計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提供的資料組織設計。
(三)新井建設、礦井改(擴)建必須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預可研報告)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可研報告),可研報告須報股份公司審查,經批準立項后才可進行初步設計與安全專篇設計。
(四)礦井技術改造必須在核定生產能力和礦井發展規劃基礎上進行。重大項目(500萬以上)應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股份公司批準后,才能進行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
(五)礦井開拓延深工程由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部門研究提出延深設計的主要原則,設計單位根據延深設計的主要原則編制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
(六)工程設計、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按照《湖南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審批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工程施工與竣工驗收管理
(一)新井建設、礦井改擴建、重大(500萬元及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負責施工監督管理。單位工程完工后,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和竣工圖紙。工程全部竣工后,由股份公司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驗收,驗收合格要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并及時申請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對礦井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二)水平延深工程、5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采區施工由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負責質量監督,工程竣工后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驗收,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和竣工圖紙,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第三章 回采管理
第七條 必須堅持采用正規的采煤方法。突出煤層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第八條 采區投產前,由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組織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回采工作面投產前,由原煤公司組織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
第九條 各采煤工作面必須制定回采作業規程,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的要求,做到通風、行人、運輸、排水、防塵、供電、通訊、監控等系統完善、暢通。
第十條 回采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者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者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和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等,必須有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煤礦分管生產的副礦長應組織安全、生產技術部門的人員和煤礦相關人員到現場指揮,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直至過程結束為止。
第十一條 回采工作面支護必須采用液壓支架或單體液壓支柱。使用單體支護的采面必須滿足如下要求:
(一)各工作面必須存有一定數量的支柱。嚴禁使用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所有單體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或者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定期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液壓支柱的初撐力必須達到《煤礦安全規程》及作業規程的要求。對于軟巖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三)底板松軟工作面,支柱必須加裝柱鞋。
(四)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措施。采高在1.8m以上或傾角大于25度的工作面,支柱要采取連鎖技術措施。
(五)炮采工作面應推廣應用毫秒爆破技術,并有防止炮崩損壞支柱活柱的措施。
(六)回采工作面應建立設備維護檢修制度,責任到人。
(七)回采工作面必須保證有兩個安全出口,上下出口必須加強支護,兩巷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搞好超前支護。
(八)回采工作面必須實行掛線采煤,煤層傾角大于25度的工作面,要有防止煤壁片幫和防止老塘竄矸的安全措施及相應的護底、護頂安全措施。
第四章 開拓掘進管理
第十二條 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至少每半年、原煤公司至少每季組織召開抽掘采平衡會。各原煤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礦井水平和采區開拓準備計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采、掘接替計劃,報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審查批準。礦井的水平、采區接替由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局長、總工程師安排落實,原煤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組織實施;工作面接替由原煤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安排落實,礦長、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水平、采區、工作面必須實現正常接替。礦井水平接替,在上一水平產量遞減半年前,新水平設計的第一個工作面必須具備投產條件。新采區接替,在老采區產量遞減三個月前,新采區設計的第一個工作面必須具備投產條件。新工作面接替,在老工作面結束前一個月,新工作面必須具備竣工投產條件。高瓦斯及突出礦井,還應考慮有足夠的瓦斯預抽時間和其它防突措施施工時間,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十四條 所有掘進巷道都必須有正規的設計、施工圖紙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五條 掘進巷道應采用科學先進的生產工藝。
(一)積極應用光爆錨(網)噴技術,錨桿支護巷道要進行錨桿拉力檢測。努力實現巖巷支護錨(網)噴化,煤巷、半煤巷支護金屬化。有條件的煤巷、半煤巷推廣錨(網)噴支護,軟巖巷道要探索錨網錨索鋼帶等聯合支護方式。
(二)優化設計,優化勞動組合,改進掘進工藝,改善掘進施工環境,組織快速掘進,實行正規循環作業,提高單進水平和工效。
(三)提高掘進機械化作業水平,積極創造條件推廣機械化掘進及鑿巖臺車、機械裝矸。
(四)架棚巷道必須采用前探梁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五)巷道掘進必須按中腰線施工。中腰線必須按規定延伸,中腰線距作業點的距離必須符合《煤礦測量規程》規定。
(六)所有施工開拓、準備巷道都必須注明月度起始點標示,標示內容:本年度已施工工程量、上月度工程量、上月度工程質量、驗收人姓名。
第十六條 煤礦必須建立健全井巷工程質量檢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制度,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移交使用。
第十七條 巷道貫通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透水、有害氣體超限、通風系統混亂、放炮著火、崩壞設備、貫通傷人、冒頂等。大型貫通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巷道過斷層、過老空區、過破碎帶、石門揭煤和巷道貫通等,煤礦生產副礦長或總工程師應組織安全、生產技術部門相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指揮。
第五章 機電運輸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機電運輸管理制度,做到檢查有要求、運行有制度、安裝有標準、技術有規范、管理有辦法。
第二十條 新安裝和改造的2米及以上絞車,必須經安全生產管理局驗收后,方可投入運行。2米以下提升絞車必須經原煤公司驗收后,方可投入運行。煤礦必須制定主、副井(含暗主、副井)提升絞車、提升裝置、提升系統各類保護裝置的檢查維護制度,司機及包機人員按各自的職責進行巡回檢查。每次檢查應有記錄可查,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要有記錄并存檔。
第二十一條 礦井各水平的排水能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原煤公司機電管理部門每季組織一次排水系統全面檢查,每年一季度由安全生產管理局局長和原煤公司總經理組織進行一次排水、供電、防治水全面檢查。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水倉、沉淀池、水溝進行一次清理,水倉的有效容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每年一季度煤礦必須對供排系統進行一次全負荷運行實驗,并提交總結報告,報安全生產管理局備案,對存在的問題應立即整改。
第二十三條 每一礦井必須有雙回路供電電源,每一回路能擔負整個礦井的全部負荷。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每年一季度,原煤公司組織一次礦區高壓供電系統的全面檢查。原煤公司每年必須按規定對高壓供電系統的設備設施及保護裝置進行電氣試驗,達不到要求的要及時整改,試驗報告要送安全生產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井下用電的安全管理
(一)井下供電系統必須有合格的供電系統設計及保護整定校驗計算。保護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要求;
(二)高、低壓開關的各項安全保護和保護接地裝置必須齊全,動作靈敏,性能可靠。各礦井每季要進行一次井下供電系統整定計算,每年對井下供電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試驗;
(三)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三證:“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查安全性能,合格后方準下井;
(四)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要定期進行檢查,要求防爆面清潔光滑無銹,螺絲齊全緊固,未接線的電纜喇叭口有合格的擋板,電纜嚴禁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嚴禁失爆;
(五)電氣設備不得超過額定值運行;
(六)井下變電硐室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七)井下電纜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銅芯電纜,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電纜的懸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要求;
(八)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井下須要操作高壓的地方必須配有高壓絕緣用具;
(九)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每天進行一次跳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遠方試驗,試驗記錄要由礦井主管機電的副礦長簽字;
(十)下井高壓電纜要求每年定期進行一次高壓耐壓電氣試驗,試驗電壓按規范標準進行;并要有試驗記錄,達不到要求的必須立即進行更換。
(十一)原煤公司每季組織一次對礦井安全供電的檢查,安全生產管理局每半年組織一次檢查。
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
第二十五條 煤礦“一通三防”工作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礦瓦斯抽放規范》、《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礦井防滅火規范》、《礦井密閉防滅火技術規范》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等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切實抓好礦井通風、防治瓦斯、防治自然發火、防治粉塵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局局長、原煤公司總經理、煤礦礦長為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崗位人員“一通三防”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礦井災害情況,負責設置滿足工作需要的“一通三防”管理機構,配齊專業人員;定期主持召開“一通三防”專題安全辦公會議,保證“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檢查工作開展情況,聽取匯報,對“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隱患及時研究解決。
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礦總工程師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分管領導,并對“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其他副職領導對本職范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一通三防”管理體系,建立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機構。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必須設通風部,各原煤公司必須設“一通三防”管理機構,煤礦必須設通風隊(區),具體負責全礦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有突出礦井的原煤公司應設置瓦斯研究室,突出礦井必須設置專門的防突機構。突出礦井應設分管防突及瓦斯抽采副職領導,專門主管礦井防突與瓦斯抽采工作。突出礦井必須成立瓦斯抽采和防突專業工程隊伍,具體負責礦井瓦斯抽采、防突工程施工和技術管理工作。
各級“一通三防”人員配備必須滿足工作需要,煤礦“一通三防”人員配備人數由原煤公司“一通三防”部門提出意見,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審核,原煤公司總經理批準,礦長負責配齊。
第二十八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善、可靠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高瓦斯、突出礦井的采區必須設置專用回風巷。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只允許施工與構成通風系統相關的工程,可將此種回風串入生產水平,但必須確保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突出危險的巖層中施工,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非突出礦井的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突出礦井的報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總工程師審批。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同一采區內1個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風次數不得超過1次,且必須編制專門安全技術措施,非突礦井的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突出礦井的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風次數不得超過1次,且必須編制專門安全技術措施,非突出礦井的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突出礦井的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垂距小于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同一區段內,禁止2個或2個以上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風道作業。在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不得安排其它作業。短時間必須安排其它非采、掘、修、鉆作業的,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安全措施,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突出或自燃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系統必須暢通,不應在其中設置調節風窗,失修巷道必須及時修復。
第二十九條 礦井新安裝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風機投入正式運行前,必須進行試運轉和性能測定。在主要通風機進行性能測定時,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必須在現場負責指揮測定的全過程。礦井在投產前,必須進行全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測定一次。當礦井改變一翼通風系統或轉入新水平生產后,也必須重新進行通風阻力測定。礦井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和通風阻力測定的所有資料,必須作為重要技術資料歸檔永久保存。
第三十條 原煤公司應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用于指導礦井風量計算和風量分配,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面測風。礦井每月應組織一次通風系統檢查,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回風井口防爆門,每季組織一次巷道失修情況檢查;原煤公司每季應對所轄礦井反風設施組織一次檢查,每年應組織礦井進行反風演習。演習前,礦井必須制定反風演習方案,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反風演習應由原煤公司總經理負責指揮。
第三十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局部通風管理制度。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拆移必須實行申請制度。需要安裝局部通風機的作業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做出局部通風設計。所有局部通風機均應實行“三專”供電,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甲烷閉鎖。
高瓦斯和突出礦井局部通風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雙風機”能雙向自動切換,且裝配標準達到技術要求。
第三十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其檢查的方式和檢查次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突出煤層、有瓦斯噴危險或者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瓦斯檢查數據要實現“三對口”,所有采掘面都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瓦斯檢查牌,按要求做好交接班;通風瓦斯日報必須當日送礦長、礦井總工程師審閱。
第三十三條 各原煤公司和煤礦必須制訂瓦斯排放制度。啟封密閉、恢復盲巷通風、處理積聚濃度達到或超過3%的瓦斯時,必須制訂措施,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由救護隊負責排放。處理濃度在3%以下的積聚瓦斯時,由通風隊提出措施,礦總工程師批準,礦輔助救護隊或通風隊負責排放,排放瓦斯應在交接班撤出井下作業人員時進行。排放瓦斯必須由煤礦值班領導在調度室統一協調指揮。
第三十四條 礦井每年必須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原煤公司應將鑒定結果報管理局初審匯總,報股份公司審查。開采新水平、揭開新煤層,也必須按規定進行瓦斯鑒定、瓦斯基礎參數的測定以及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的鑒定,并按規定程序上報。
第三十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盲巷管理制度,嚴格盲巷管理,消滅敞口盲巷,杜絕盲巷窒息事故。臨時停工不得停風,一旦停風,施工隊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打好柵欄,揭示警標,并向礦井調度室匯報。停風區內瓦斯濃度達到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長期停風時間超過7天的煤巷、半煤巖巷或停風時間超過30天的巖巷必須封閉。
當采掘作業接近盲巷或準備與盲巷貫通時,地測部門必須提前發出通知,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巷道貫通和盲巷瓦斯排放技術措施,防止誤穿盲巷。
第三十六條 突出礦井及其原煤公司必須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礦長為首的防突領導小組,并建立防突辦公會議制度。原煤公司和突出礦在制訂年度、季度和月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制訂年、季、月防治突出計劃,并隨同年、季、月生產計劃按規定程序上報。
第三十七條 突出礦井必須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制訂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按規定報批后嚴格執行。突出礦井必須優先采取保護層開采和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只能作為區域性防突措施的補充。
第三十八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現場實施、監督、檢查、竣工驗收制度,明確生產技術、地測、通風、安監、防突等部門的職責。突出礦井調度室、防突業務部門,必須對井下防突作業地點實行24h調度,并建立專門的防突調度和管理臺帳。
第三十九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
所有煤礦排放的瓦斯濃度必須達到《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的規定。對可直接利用的高濃度瓦斯,應配套建立瓦斯利用設施,加以利用。抽采瓦斯利用的管理工作應以瓦斯抽采管理部門為主;瓦斯利用所獲收入應主要用于瓦斯抽采系統的維護和擴大瓦斯抽采,實行以用養抽。
建有瓦斯利用系統的礦井還應該另外建立地面低負壓永久抽采系統,抽采卸壓瓦斯,實現礦井瓦斯抽采與利用最大化。
第四十條 原煤公司總經理、煤礦礦長負責組織編制抽采瓦斯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礦在制訂年度、季度和月生產計劃的同時,要制訂礦年、季、月抽采瓦斯計劃,平衡掘、抽、采的關系。
第四十一條 所有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控系統。煤礦編制延深水平設計、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煤礦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嚴禁對不同系統間的設備進行置換。
礦井必須成立專門的監控管理隊伍,監控系統的管理制度必須健全,相關圖紙、資料應齊全,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規定。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必須設置在礦調度室,監控中心站必須24h有人值班,礦長與總工程師每日必須審閱監控日報。
第四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應與股份公司及湖南煤礦監察機構聯網,實現數據共享、遠程監控。各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必須制訂遠程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配備維護和管理專門人員,明確各級、各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建立迅速反應、快速排查機制。
第四十三條 開采自然發火煤層的礦井,必須編制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礦井巷道布置、采區、工作面設計、采煤方法及工藝的選擇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嚴禁采用前進式采煤和放頂煤開采。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注黃泥漿、注凝膠或注惰性氣體等防滅火系統。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建立自然發火監測系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志氣體及臨界值,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制度。火區管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系統,安裝防塵設施,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同時,建立定期測塵、沖刷積塵、清掃巷道、工作面投產前防塵設施驗收制度,并認真執行。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設置隔爆設施,并定期進行維護,保持完好。
第四十五條 煤礦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中通風標準及有關規定要求,建立相關圖紙、牌板、記錄、臺帳,并及時填繪。
第四十六條 各原煤公司和煤礦必須建立“一通三防”調度制度,調度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啟封火區、排放瓦斯、巷道貫通等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特別要對礦井瓦斯超限、火災等重大隱患的處理情況進行重點調度、跟蹤、處置。
第七章 地質測量及防治水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級地質、測量部門都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技術考核制度、圖紙資料和儀器、設備、工具、材料保管制度等,并按制度要求嚴格遵照執行。
第四十八條 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礦都必須明確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管理局局長、原煤公司總經理、煤礦礦長是防治水的第一責任者,分管副職領導是直接責任者。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防治水工作的領導。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水害隱患嚴重的礦井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專職防治水技術人員。
第四十九條 地質、測量部門要編制和完善《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基本礦圖,并及時填繪相關的圖紙,加強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做好預測預報工作和業務保安工作。建立和完善相關的臺帳,為礦井的安全生產提供準確的資料。
第五十條 加強資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地質、測量部門向外提供的一切資料、報表等,均須經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才能提交或報出,并建立臺帳。
第五十一條 測量外業要堅持復測制度,內業計算應堅持正付本對算制度。重大測量工程開始前應編寫設計,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后實施,結束后要編寫技術總結。重大測量必須獨立地進行兩次或以上的觀測。主要測繪儀器每年要進行檢定。常用測繪儀器、工具要定期進行檢驗、校正和維修。
第五十二條 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對重點防治水工程應制定單項工程計劃及設計,以便對照檢查和落實。
第五十三條 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井田范圍內的正在開采或廢棄的小煤窯及采空區情況,采掘工程施工前要分析查明溶巖、斷層、老空(窯)等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情況。確定探水警戒線,并準確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建立小煤窯調查臺帳。加強管理,掌握其開采動態。
第五十四條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照防治水工作計劃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的檢查,并跟蹤整改其隱患。所有礦井應制定有針對性、可操作的應急預案。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明確搶險隊伍。做到每道防線,每個環節都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五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受水害威脅的礦井,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基本方針,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分析,并制定相應“防、堵、疏、排、截”綜合防治水技術措施。
第五十六條 在水體下或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采掘活動時,必須要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由具有乙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炭設計單位編制可行性方案和設計,按權限上報經批準后才能進行。
第五十七條 各礦井應繪制儲量計算圖、“三量”計算圖,并于一季度將上年度計算圖經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審查后報股份公司。各礦井應編制“三量”報表,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將上季度“三量”報表經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審查后報股份公司。各礦井要繪制符合實際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立面圖)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經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審查后報股份公司。
第五十八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地質、測量部門,應與采礦、防突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基本參數等技術資料。
第八章 煤質管理
第五十九條 質量是企業生存的基礎,各單位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高度重視煤炭質量工作,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和從源頭確保煤炭質量的措施。
第六十條 原煤公司應明確分管煤炭質量的分管領導,公司總經理對商品煤質量全面負責,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凡煤炭質量有問題,應進行分析,追查有關領導、部門、崗位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原煤公司應配專人負責煤炭的質量管理,礦區安全管理局負責對煤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有效控制煤炭質量。
第六十二條 應加強毛煤質量管理,嚴格矸石、雜物的揀選。
第六十三條 掘進半煤巖巷道應實行分次裝藥,分次放炮,分裝、分運。
第六十四條 采煤設計、開采過程和運輸系統等重要環節均須制定保證煤炭產品質量的措施。不同質量煤層應合理配采,保證煤炭質量的相對穩定。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有提高煤質的具體措施。炮采工作面對厚度超過300毫米的夾石層,應創造條件實行分采、分裝、分運,并堅持放炮后先揀矸后出煤。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修訂。
第六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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